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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7〕10号 2007年6月1日 执行 | 2007年4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7〕10号 2007年6月1日 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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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人民法院审理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不再适用。 | 第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人民法院审理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不再适用。 | ||
[[Category:2007|4]][[Category:最高人民法院]] | {{wiki置底}} | ||
[[Category:2007|4]][[Category:最高人民法院]][[Category:企业破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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