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修订间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小 (导入1个版本) |
无编辑摘要 |
||
第1行: | 第1行: | ||
{{wiki置顶}} | |||
=历史沿革= | =历史沿革= | ||
2006年8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6〕770号 2006年8月15日 执行 | 2006年8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6〕770号 2006年8月15日 执行 | ||
第9行: | 第10行: | ||
教材配套产品与中小学课本辅助使用,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是课本的必要组成部分。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与中小学课本相配套的教材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应按照税目“图书”13%的增值税税率征税。 | 教材配套产品与中小学课本辅助使用,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是课本的必要组成部分。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与中小学课本相配套的教材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应按照税目“图书”13%的增值税税率征税。 | ||
[[Category:2006|8]][[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 | {{wiki置底}} | ||
[[Category:2006|8]][[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税率]] |
2025年9月8日 (一) 00:56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2006年8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6〕770号 2006年8月15日 执行
正文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销售教材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甬国税发〔2006〕1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教材配套产品与中小学课本辅助使用,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是课本的必要组成部分。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与中小学课本相配套的教材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应按照税目“图书”13%的增值税税率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