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修订间差异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Www讨论 | 贡献
(导入1个版本)
(没有差异)

2023年3月25日 (六) 07:43的版本

历史沿革

2004年9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032号  2004年9月6日  执行

正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发〔2004〕1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消费者持服务单位销售或赠予的固定面值消费卡进行消费时,应确认为该服务单位提供了营业税服务业应税劳务,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对该服务单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为,消费者持卡消费时,服务单位所冲减的有价消费卡面值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