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建材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等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修订间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无编辑摘要 |
无编辑摘要 |
||
| (未显示2个用户的2个中间版本) | |||
| 第2行: | 第2行: | ||
=历史沿革= | =历史沿革= | ||
1990年7月20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建材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等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0〕853号 1990年7月20日 执行 | 1990年7月20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建材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等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0〕853号 1990年7月20日 执行 | ||
2026年7月2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2号 2027年9月1日 废止 | |||
对按《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具体见附件)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自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27年9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 |||
=正文= | =正文= | ||
贵州省税务局: | 贵州省税务局: | ||
你局〔90〕黔税政二字第69号《关于对水泥厂等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122号《[[ | 你局〔90〕黔税政二字第69号《关于对水泥厂等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122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予以免税;对上述企业的其他用地,应予征税。 | ||
{{wiki置底}} | {{wiki置底}} | ||
[[Category:1990| | [[Category:1990|废]] | ||
2026年7月28日 (二) 23:02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1990年7月20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建材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等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0〕853号 1990年7月20日 执行
2026年7月2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2号 2027年9月1日 废止
对按《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具体见附件)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自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27年9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正文
贵州省税务局:
你局〔90〕黔税政二字第69号《关于对水泥厂等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122号《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予以免税;对上述企业的其他用地,应予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