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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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2号 2027年9月1日 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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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8日 (二) 22:37的版本
历史沿革
1989年5月21日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 〔89〕国税地字第44号 1989年5月21日 执行
2011年1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2011年1月4日 条款废止
第三条废止
2026年7月2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2号 2027年9月1日 废止
正文
能源部:
你部能源经〔1989〕157号《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我局〔89〕国税地字第13号文第二条规定中的“生产”用地,是指进行工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水库库区用地,属于“其他用地”的范围,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煤场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厂区外的水源用地以及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13号文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土地使用税的征免问题,因其他行业也有类似问题,在我局统盘研究另行文作出规定之前,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纳税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