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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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9年1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2019年1月1日 施行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公平税负,现就云南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又不能准确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其取得的经营所得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核定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 × 附征率
(二)附征率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见附件1)执行。
二、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但能准确核算收入或者成本费用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以及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其取得的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 × 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 ÷ (1 - 应税所得率) × 应税所得率
(二)应税所得率按《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2)执行。
三、纳税人经营多个项目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所属行业(以实际营业额占总营业额最大比例为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附征率或者应税所得率。
四、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意见》(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
| 行业分类 | 附征率(%) |
|---|---|
| 采矿业 | 0.5 |
| 制造业 | 0.3 |
| 交通运输业 | 0.3 |
| 批发和零售业 | 0.3 |
| 餐饮业 | 0.4 |
| 住宿业 | 0.8 |
| 建筑业 | 0.4 |
| 娱乐业 | 1.7 |
| 其他行业 | 0.8 |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 行业分类 | 应税所得率(%) |
|---|---|
| 采矿业 | 5 |
| 制造业 | 5 |
| 交通运输业 | 5 |
| 批发和零售业 | 5 |
| 餐饮业 | 7 |
| 住宿业 | 10 |
| 建筑业 | 7 |
| 娱乐业 | 20 |
| 其他行业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