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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8年12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2019年1月1日 施行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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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 ||
一、凡按照规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 、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其他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以下简称“经营所得纳税人”),应区分下列情况计算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 一、凡按照规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 、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其他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以下简称“经营所得纳税人”),应区分下列情况计算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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