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实行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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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1日  国务院关于实行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  国发〔2016〕71号  2015年1月1日  执行
2016年12月11日  国务院关于实行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  国发〔2016〕71号  2016年1月1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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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6年12月11日  国务院关于实行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  国发〔2016〕71号  2016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落实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国务院决定,从2016年起,调整中央对地方原体制增值税返还办法,由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时确定的增值税返还,改为以2015年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对增值税增长或下降地区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或扣减。返还基数的具体数额,由财政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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