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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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2018年6月15日 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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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5日 (一) 00:50的版本
历史沿革
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2018年6月15日 施行
正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决定对相关文件规定进行修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修改目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仍按照原文件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修改目录
|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
| 1 |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03年6月16日 | 甘国税发〔2003〕150号 | 一、在执行此《办法》之前,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及所属地级分公司截止2003年6月30日前发生的留抵税额,由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及所属地级分公司所在地县级主管国税机关安排进行稽查确认。经国税机关审核确认的留抵税额,可在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及所属各地级分公司以后的应纳税额中予以抵减,至抵减完为止。 | 一、在执行此《办法》之前,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及所属地级分公司截止2003年6月30日前发生的留抵税额,由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及所属地级分公司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安排进行稽查确认。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留抵税额,可在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及所属各地级分公司以后的应纳税额中予以抵减,至抵减完为止。 |
|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 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各地级分公司、县经营部到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已办理了认定手续的,不再重新认定(未按本文第一条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除外)。 |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 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各地级分公司、县经营部到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已办理了认定手续的,不再重新认定(未按本文第一条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除外)。 | ||||
| 1 |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03年6月16日 | 甘国税发〔2003〕150号 |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条 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各地级分公司、县经营部分别到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对其发票的使用和保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 |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条 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各地级分公司、县经营部分别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其发票的使用和保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 |
|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 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系统应使用带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油品销售发票”衔头、式样统一的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的印制由中油各地级分公司提出申请,并逐级报省级国税机关审批后,由各市(地、州)国税机关指定的印刷厂负责印制。普通发票的版式、规格、联次等另行通知。 普通发票由县级国税机关向地级国税机关申领,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各地级分公司及县经营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 |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 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系统应使用带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油品销售发票”衔头、式样统一的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的印制由中油各地级分公司提出申请,并逐级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后,由各市(地、州)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刷厂负责印制。普通发票的版式、规格、联次等另行通知。 普通发票由县级税务机关向地级税务机关申领,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各地级分公司及县经营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 | ||||
| 1 |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03年6月16日 | 甘国税发〔2003〕150号 |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条 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系统增值税缴纳方式采用 “中油各地级分公司、县经营部每月按发生的实际应税销售额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本部月终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统一结算”的办法。 |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条 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系统增值税缴纳方式采用 “中油各地级分公司、县经营部每月按发生的实际应税销售额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本部月终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结算”的办法。 |
|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条 税款预征: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所属各地级分公司和各县经营部分别按当月实际取得的应税销售额(不含系统内调拨)依核定的预征率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条 税款预征: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所属各地级分公司和各县经营部分别按当月实际取得的应税销售额(不含系统内调拨)依核定的预征率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 ||||
|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 税款结算: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作为结算中心,在每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汇总全系统的销项、进项税额,计算应缴增值税,并依据各分公司预缴的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在当月25日前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 税款结算: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作为结算中心,在每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汇总全系统的销项、进项税额,计算应缴增值税,并依据各分公司预缴的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在当月25日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
| 1 |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03年6月16日 | 甘国税发〔2003〕150号 |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 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所属各地级分公司和各县经营部在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当月应交增值税时,除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资料外(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表三)》以外),还需填报《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系统增值税预征环节专用申报表》(附表一)。税款入库后,还应将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的税收专用缴款书原件,在每月15日前上报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作为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计算当期应补(退)增值税税额的依据。 |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 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所属各地级分公司和各县经营部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当月应交增值税时,除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资料外(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表三)》以外),还需填报《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系统增值税预征环节专用申报表》(附表一)。税款入库后,还应将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的税收专用缴款书原件,在每月15日前上报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作为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计算当期应补(退)增值税税额的依据。 |
|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必须每月对所辖区域内的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地级分公司、县经营部、加油站的销售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如发现有申报不实等偷税行为,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查补的税款就地征收入库。 |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每月对所辖区域内的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地级分公司、县经营部、加油站的销售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如发现有申报不实等偷税行为,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查补的税款就地征收入库。 | ||||
| 1 |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03年6月16日 | 甘国税发〔2003〕150号 |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六条 实行增值税先预交后结算办法后,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系统购进油品取得的进项发票,在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本部进行进项税金的归集、汇总,由公司本部负责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认证、抵扣;各地级分公司发生的日常性费用(如运费、购置办公用品费用、生产经营用水、电、煤、修理费、物料费、印刷费及低值易耗品等)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应于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认证,受理机关应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清单》,各地级分公司根据认证清单上列明的认证通过的进项发票和其余不需认证的运费发票等,填报《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进项税汇总表》(附表三)交纳税申报部门,纳税申报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后交企业;各地级分公司应将经主管国税机关确认的《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进项税汇总表》报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由公司本部进行进项税金的归集、汇总,统一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六条 实行增值税先预交后结算办法后,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系统购进油品取得的进项发票,在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本部进行进项税金的归集、汇总,由公司本部负责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认证、抵扣;各地级分公司发生的日常性费用(如运费、购置办公用品费用、生产经营用水、电、煤、修理费、物料费、印刷费及低值易耗品等)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应于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受理机关应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清单》,各地级分公司根据认证清单上列明的认证通过的进项发票和其余不需认证的运费发票等,填报《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进项税汇总表》(附表三)交纳税申报部门,纳税申报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后交企业;各地级分公司应将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进项税汇总表》报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由公司本部进行进项税金的归集、汇总,统一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
| 1 |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03年6月16日 | 甘国税发〔2003〕150号 |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七条 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所属各加油站通过加油机加注成品油属于以下情形的,允许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 自有车辆用油: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所属各地级分公司和县经营部应在每年年初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所属加油站自用车辆全年用油量,主管国税机关按月核定可扣除数量,全年用油量超过核定数的不予扣除; 加油站倒库用油:加油站需要倒库时,县经营部应提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主管国税机关派专人实地监控并审核确认后,可据实扣除; 生产经营用油:加油站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油品(如停电时为保证正常经营发电用油、因加油机故障、人为操作失误,维修试用时从加油机流出油等),应有该加油机流出油品回罐后的计量证明,经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可据实扣除; 检测用油(回罐油):加油站接受质检部门检测时的回罐油,可依据加盖了质检部门检测专用章的检测记录中记载的检测回罐实际用油扣除。 代储油:外单位在加油站油库存放的代储油,应凭委托代储协议及委托方购油发票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可据实扣除。 上述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各地级分公司和县经营部应根据加油站上报的《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统计的数量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七条 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所属各加油站通过加油机加注成品油属于以下情形的,允许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 自有车辆用油: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所属各地级分公司和县经营部应在每年年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属加油站自用车辆全年用油量,主管税务机关按月核定可扣除数量,全年用油量超过核定数的不予扣除; 加油站倒库用油:加油站需要倒库时,县经营部应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派专人实地监控并审核确认后,可据实扣除; 生产经营用油:加油站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油品(如停电时为保证正常经营发电用油、因加油机故障、人为操作失误,维修试用时从加油机流出油等),应有该加油机流出油品回罐后的计量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据实扣除; 检测用油(回罐油):加油站接受质检部门检测时的回罐油,可依据加盖了质检部门检测专用章的检测记录中记载的检测回罐实际用油扣除。 代储油:外单位在加油站油库存放的代储油,应凭委托代储协议及委托方购油发票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可据实扣除。 上述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各地级分公司和县经营部应根据加油站上报的《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统计的数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
| 1 |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03年6月16日 | 甘国税发〔2003〕150号 |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 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系统的税收日常管理及金税工程中涉及的认证、报税等项工作仍由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负责。 |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 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系统的税收日常管理及金税工程中涉及的认证、报税等项工作仍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 |
|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国税局应加强对辖区内中油县经营部、加油站的稽查工作。主管税务所(分局)应每月到所辖加油站抄录加油机税控装置记录的数据,并结合发票填开情况,核实其销售额,报送县(市、区)国税局;县(市、区)国税局将有关资料汇总后,报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所属地级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局和地级国税局稽查局;地级国税局稽查局负责每年对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所属各地级分公司进行一次全面的税务稽查。除地级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对地级分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外,其它县(市、区)国税局不再对各地级分公司进行检查。 |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税务局应加强对辖区内中油县经营部、加油站的稽查工作。主管税务所(分局)应每月到所辖加油站抄录加油机税控装置记录的数据,并结合发票填开情况,核实其销售额,报送县(市、区)税务局;县(市、区)税务局将有关资料汇总后,报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所属地级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局和地级税务局稽查局;地级税务局稽查局负责每年对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所属各地级分公司进行一次全面的税务稽查。除地级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地级分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外,其它县(市、区)税务局不再对各地级分公司进行检查。 | ||||
| 2 |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死欠核销工作的通知 | 2003年9月30日 | 甘国税发〔2003〕221号 | 三、申请核销死欠的程序
对符合核销死欠条件的欠缴税金,先由各县(区、市)国税局对欠缴税金的纳税人逐户填报《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格式见附表1),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核实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市(地、州)国家税务局进行审核;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上报省局征管处。省局征管处会同税政处、所得税处、计会处、稽查局等部门对各地上报的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进行审查确认,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复查,对符合条件的,由省局下达“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附表2),基层计会部门依据该通知书进行帐务处理。 |
三、申请核销死欠的程序
对符合核销死欠条件的欠缴税金,先由各县(区、市)税务局对欠缴税金的纳税人逐户填报《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格式见附表1),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核实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市(地、州)税务局进行审核;各市(地、州)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上报省局征管处。省局征管处会同税政处、所得税处、计会处、稽查局等部门对各地上报的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进行审查确认,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复查,对符合条件的,由省局下达“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附表2),基层计会部门依据该通知书进行帐务处理。 |
| 3 |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06年11月1日 | 甘国税函发〔2006〕307号 | 一、几个需要明确的事项
(三)《办法》第十四条,采用具体的简化税款征收方式由县级国税机关确定。 (四)《办法》第十八条,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30日内,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国税机关申报。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五)《办法》第十九条,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或一年内累计六个月超过或低于国税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国税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
一、几个需要明确的事项
(三)《办法》第十四条,采用具体的简化税款征收方式由县级税务机关确定。 (四)《办法》第十八条,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30日内,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五)《办法》第十九条,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或一年内累计六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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