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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9日 国家统计局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 国统字〔2017〕142号 2017年8月29日 执行 | 2017年8月29日 国家统计局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 国统字〔2017〕142号 2017年8月29日 执行 | ||
2019年3月29日 国家统计局关于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 国统字〔2019〕66号 2019年3月29日 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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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各司级行政单位、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出版社: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各司级行政单位、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出版社: |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已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统计调查活动中应当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经研究决定,国务院各部门、各地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标准。 | ||
各部门、各地区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宣传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做好实施新标准的各项准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历史统计资料调整工作。 | 各部门、各地区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宣传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做好实施新标准的各项准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历史统计资料调整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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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17| | [[Category:2017|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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