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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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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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44号  2013年8月2日  执行
2013年8月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44号  2013年8月2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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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税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并按规定进行核销账务处理后,住房用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比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个人所有住房用地的现行政策执行。
  应税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并按规定进行核销账务处理后,住房用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比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个人所有住房用地的现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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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13|8]][[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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