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长治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无编辑摘要 |
无编辑摘要 |
||
| 第17行: | 第17行: | ||
{{wiki置底}} | {{wiki置底}} | ||
[[Category:2024|4]][[Category:山西省财政厅]][[Category: | [[Category:2024|4]][[Category:山西省财政厅]][[Category: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晋]] | ||
2026年4月13日 (一) 14:39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2024年4月12日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长治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的通知 晋财规税〔2024〕1号 2024年7月1日 执行
2024年4月12日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长治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的通知 晋财规税〔2024〕1号 2027年12月31日 废止
正文
长治市人民政府: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的函》(长政函〔2024〕14 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规定,同意你市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见附件《山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表(长治市)》。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调整后的收入仍按原级次、原科目入库。《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下调政策的通知》(晋财税〔2023〕10号)中关于长治市的内容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