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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6年2月11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晋人社规字〔2026〕5号 2026年7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做好我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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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 | 附件:[[#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 | ||
=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 | ==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以下简称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山西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以下简称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山西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 ||
| 第40行: | 第40行: | ||
第八条 省级人社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适应平台企业跨区域经营、线上化管理和从业人员流动性强等特点,加快推进经办、征管数字化转型,大力推行线上服务,优化流程,精简材料,缩短时限,确保业务办理规范便捷、优质高效。 | 第八条 省级人社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适应平台企业跨区域经营、线上化管理和从业人员流动性强等特点,加快推进经办、征管数字化转型,大力推行线上服务,优化流程,精简材料,缩短时限,确保业务办理规范便捷、优质高效。 | ||
==第二章 参保登记== | ===第二章 参保登记=== | ||
第九条 平台企业首次参加职业伤害保障应当自参加试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平台企业总部向全国信息平台报送职业伤害保障登记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注册地址、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事项。全国信息平台将登记信息同步推送至省级集中系统,由省级经办机构为平台企业办理职业伤害保障参保登记。 | 第九条 平台企业首次参加职业伤害保障应当自参加试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平台企业总部向全国信息平台报送职业伤害保障登记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注册地址、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事项。全国信息平台将登记信息同步推送至省级集中系统,由省级经办机构为平台企业办理职业伤害保障参保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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