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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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增值税先征后退具体操作办法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有关规定办理。
  四、增值税先征后退具体操作办法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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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8|4]][[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免征增值税]][[Category: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Category:增值税先征后退]][[Category: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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