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小 (导入1个版本) |
无编辑摘要 |
||
| (未显示同一用户的1个中间版本) | |||
| 第1行: | 第1行: | ||
{{wiki置顶}} | |||
=历史沿革= | =历史沿革= | ||
2001年8月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30号 2000年6月1日 执行 | 2001年8月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30号 2000年6月1日 执行 | ||
| 第15行: | 第16行: | ||
五、自2000年6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93号)第二条的规定停止执行。 | 五、自2000年6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93号)第二条的规定停止执行。 | ||
[[Category:2000|6]][[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 | {{wiki置底}} | ||
[[Category:2000|6]][[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免征增值税]][[Category:增值税]] | |||
2026年4月5日 (日) 01:36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2001年8月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30号 2000年6月1日 执行
正文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6月1日起,饲料产品分为征收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两类。
二、进口和国内生产的饲料,一律执行同样的征税或免税政策。
三、自2000年6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豆粕,均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他粕类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做退库处理。
四、为保护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对纳税人2000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销售的国内生产的豆粕以及在此期间定货并进口的豆粕,凭有效凭证,仍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给予退还。
五、自2000年6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93号)第二条的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