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优化完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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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无线电频率资源合理配置和新场景新业态应用扩展,经研究,现就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无线电频率资源合理配置和新场景新业态应用扩展,经研究,现就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空间业务收费标准体系。非对地静止轨道(NGSO)卫星星座系统和网络化运营的对地静止轨道(GSO)卫星系统,由按照空间电台、地球站分别向卫星运营商和网内地球站设台单位收取,调整为根据空间业务实际占用带宽向卫星运营商收取。对星座卫星数量在200颗以下的NGSO卫星星座系统,按照空间电台数量收费;对星座卫星数量在200颗及以上的NGSO卫星星座系统,统一按系统收费。
  一、优化空间业务收费标准体系。非对地静止轨道(NGSO)卫星星座系统和网络化运营的对地静止轨道(GSO)卫星系统,由按照空间电台、地球站分别向卫星运营商和网内地球站设台单位收取,调整为根据空间业务实际占用带宽向卫星运营商收取。对星座卫星数量在200颗以下的NGSO卫星星座系统,按照空间电台数量收费;对星座卫星数量在200颗及以上的NGSO卫星星座系统,统一按系统收费。


  二、降低高频段收费标准。对NGSO卫星星座系统、网络化运营的GSO卫星系统、微波站、宽带无线接入系统,按照频率高低细化收费分档,部分高频段频率实行更低的收费标准。
  二、降低高频段收费标准。对NGSO卫星星座系统、网络化运营的GSO卫星系统、微波站、宽带无线接入系统,按照频率高低细化收费分档,部分高频段频率实行更低的收费标准。
第23行: 第23行:
! colspan="2"|收费项目 !! colspan="3"|调整后收费标准
! colspan="2"|收费项目 !! colspan="3"|调整后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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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14"|非对地静止轨道(NGSO)卫星星座系统 || rowspan="4"|卫星固定业务 || rowspan="2"|星座卫星数量在200颗以下的 || 9GHz以下频段 || 50元/MHz/空间电台
| rowspan="14"|非对地静止轨道(NGSO)卫星星座系统 || rowspan="4"|卫星固定业务 || rowspan="2"|星座卫星数量在200颗以下的 || 9GHz以下频段 || 50元/MHz/空间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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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GHz以上(含)频段 || 20元/MHz/空间电台
| 9GHz以上(含)频段 || 20元/MHz/空间电台
第66行: 第66行:
===地面业务收费===
===地面业务收费===
{| class="wiki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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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项目 !! 调整后收费标准
! 收费项目 !! colspan="2"|调整后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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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3"|公众移动通信系统 || 6GHz(含)-10GHz || 50万元/MHz(全国网)
| rowspan="3"|公众移动通信系统 || 6GHz(含)-10GHz || 50万元/MHz(全国网)
第92行: 第92行:
| 30GHz以上(含)频段 || 2元/MHz/站
| 30GHz以上(含)频段 || 2元/MHz/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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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lspan="5"|雷达 || 1GHz以下频段 || 2000元/MHz/站
| rowspan="5"|雷达 || 1GHz以下频段 || 2000元/MHz/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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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GHz(含)-3GHz 频段 || 400元/MHz/站
| 1GHz(含)-3GHz 频段 || 400元/MHz/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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