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联网核查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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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2026年1月1日起,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共同实施《证明》电子数据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 |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共同实施《证明》电子数据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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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7日 (五) 15:07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2025年12月25日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联网核查的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56号 2026年1月1日 施行
正文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共同实施《证明》电子数据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
二、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为企业开具《证明》,并将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调用《证明》电子数据进行比对核查,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证明》使用情况电子数据反馈税务部门。企业在通关环节已使用过的《证明》,不得向税务部门申请作废或补办。
三、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如实规范向海关、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四、因计算机管理系统、通信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实施联网核查的,企业可向海关提交纸本《证明》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五、如遇相关问题可联系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客服咨询解决。电话:010—95198。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