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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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 法〔2018〕344号 2019年1月1日 执行 | 2018年12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 法〔2018〕344号 2019年1月1日 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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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8年12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 法〔2018〕344号 2019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本院各单位:
经研究,现就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增加两类案由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的第三级案由“9 、一般人格权纠纷”项下增加一类第四级案由“ 1、平等就业权纠纷”;
二、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的“348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之后增加一个第三级案由“348 之一、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