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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零售的农产品范围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执行; | 批发、零售的农产品范围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执行; | ||
纳入试点的纳税人行业代码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的代码小类确定:1711棉纺纱加工 1712棉织造加工 1721 毛条和毛纱线加工 1722 毛织造加工 1731麻纤维纺前加工和纺纱 1732 麻织造加工 1741 缫丝加工 1742 绢纺和丝织加工;0513 农产品初加工服务(棉花加工收购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1310谷物磨制 ; 4419其它电力生产(生物发电) | |||
未按行业登记但实际从事上述行业生产的纳税人也属于试点范围。 | 未按行业登记但实际从事上述行业生产的纳税人也属于试点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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