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无编辑摘要 |
无编辑摘要 |
||
| (未显示同一用户的1个中间版本) | |||
| 第11行: | 第11行: | ||
{{wiki置底}} | {{wiki置底}} | ||
[[Category:1999|N]][[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 | [[Category:1999|N]][[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税务稽查偷税]] | ||
2026年3月11日 (三) 11:36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1999年11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1999〕739号 1999年11月12日 执行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的表述不够确切,现修改如下:
纳税人账外经营部分的销售额(计税价格)难以核实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按组成计税价格核定其销售额。
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第一条第(三)项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