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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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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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税总发〔2016〕71号  2016年7月1日  执行
2016年5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税总发〔2016〕71号  2016年7月1日  执行
2025年3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税总稽查发〔2025〕12号  2025年3月14日  废止


=正文=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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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案源管理工作适用保密条款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机关系统保密工作规则》《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案源管理工作适用保密条款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机关系统保密工作规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局负责人,是指税务局局长或者经税务局局长授权的税务局领导。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局负责人,是指税务局局长或者经税务局局长授权的税务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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