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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 =历史沿革= | ||
2016年5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税总发〔2016〕71号 2016年7月1日 执行 | 2016年5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税总发〔2016〕71号 2016年7月1日 执行 | ||
2025年3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税总稽查发〔2025〕12号 2025年3月14日 废止 | |||
=正文= | =正文= | ||
| 第277行: | 第279行: | ||
==第七章 附则== | ==第七章 附则== | ||
第三十九条 案源管理工作适用保密条款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第三十九条 案源管理工作适用保密条款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机关系统保密工作规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局负责人,是指税务局局长或者经税务局局长授权的税务局领导。 |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局负责人,是指税务局局长或者经税务局局长授权的税务局领导。 | ||
| 第290行: | 第292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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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16| | [[Category:2016|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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