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无编辑摘要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5年2月3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14号  2015年2月3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立法…”)
 
无编辑摘要
 
第24行: 第24行:
  三、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及时做好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移送和受理立案工作
  三、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及时做好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移送和受理立案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要求,细化案件移送标准,规范案件移送程序,确保案件移送及时、高效。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要求,细化案件移送标准,规范案件移送程序,确保案件移送及时、高效。


  (一)涉嫌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移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移送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案件,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组成专案组,核实案情提出移送书面报告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同意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并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的有关书证、物证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
  (一)涉嫌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移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移送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案件,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组成专案组,核实案情提出移送书面报告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同意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并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的有关书证、物证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
31,600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