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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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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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2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汇发〔2019〕28号  2017年1月26日  执行
2019年10月2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汇发〔2019〕28号  2019年10月23日  执行
 
2023年12月4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汇发〔2023〕28号  2023年12月4日  条款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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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水平,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外汇管理政策措施,便利市场主体合规办理外汇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
 
  扩大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地区,在粤港澳大湾区、上海和浙江试点的基础上,支持其他地区按规定开展优化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简化进口付汇核验等试点业务。
 
  实施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符合条件审慎合规的银行为信用良好的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时,可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办理。推进服务贸易付汇税务备案电子化工作,以信息共享方式实现银行电子化审核。
 
  二、取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
 
  在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依法依规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基础上,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金账户接收资金,无需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出让股权的境内机构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接收股权转让对价;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主体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接收相应资金。
 
  三、扩大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
 
  允许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下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其资金使用应当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试点银行应遵循展业原则管控试点业务风险。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四、放宽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使用限制
 
  取消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使用限制。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外国投资者股权转让对价款时,可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账户开立、资金汇入和结汇使用手续。
 
  放宽外国投资者保证金使用和结汇限制。外国投资者从境外汇入或从境内划入的保证金,在交易达成后,可直接用于其境内合法出资、境内外支付对价等。取消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的限制,允许交易达成或违约扣款时将保证金直接结汇支付。
 
  五、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货物贸易收支手续
 
  支付机构或银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时,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的(不含)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以下简称名录登记)。外汇局依法对免于办理名录登记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六、改革企业外债登记管理
 
  取消非银行债务人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管理要求,非银行债务人可到其所属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符合条件的外债注销登记。取消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的时间限定。
 
  试点取消非金融企业外债逐笔登记。试点地区非金融企业可按净资产2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非金融企业可在登记金额内自行借入外债资金,直接在银行办理资金汇出入和结购汇等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七、取消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数量限制
 
  取消“每笔外债最多可以开立3个外债专用账户” “每个开户主体原则上只能开立1个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  “每笔股权转让交易的股权出让方仅可开立1个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等限制,相关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开立多个资本项目外汇账户,但相关账户开户数量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八、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简政放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资本流动管理体系,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取消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业务的要求。外汇局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异常、可疑的辅导期企业开展重点监测和核查,并规范分类管理。


  一、扩大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境内机构应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
  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实现网上办理,无需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贸易主体不一致特殊业务除外)。


  二、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债务人可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银行发生内保外贷担保履约的,相关结售汇纳入银行自身结售汇管理。
  九、放宽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


  三、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按照宏观审慎管理原则,可境内运用比例由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调整为100%;境内运用资金不占用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入,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对于企业未开立待核查账户的,银行按现行规定审核后的货物贸易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按现行规定需向外汇局提交待核查账户收入申报单的,企业可免于提交。


  四、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结汇后汇入境内使用的,境内银行应当按照跨境交易相关规定,审核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后办理。
  十、便利企业分支机构名录登记


  五、进一步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及时办理收汇业务,外汇局另有规定除外。
  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和注销名录登记手续,按照现行企业法人要求办理,提供自身《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但无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完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统计。境内机构因各种原因已将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收入留存境外,但未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等办理外汇管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或报送信息的,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报告相关信息。
  十一、推进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


  七、继续执行并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政策。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本次汇出金额和汇出日期。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按照风险可控、审慎管理的原则,允许试点地区扩大参与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业务的主体范围和转让渠道,扩大可对外转让的信贷资产范围,包括银行不良资产和贸易融资等。


  八、加强境外直接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审核材料外,还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十二、允许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


  九、实施本外币全口径境外放款管理。境内机构办理境外放款业务,本币境外放款余额与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合计最高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的30%。
  承包工程企业经外汇局登记,可在境外开立资金集中管理账户,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应符合境外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的收入范围为从境外业主或境内划入有关工程款,以及从同一主体开立的境外同一国家(或地区)其他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入资金;支出范围为向境内调回工程款、有关境外工程款支出,以及向同一主体开立的境外同一国家(或地区)其他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转资金。


  十、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八条第二款因需升级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自2020年1月1 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外汇局将定期评估政策实施效果,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对政策进行调整。以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电话:010-68402450、68402163、68402250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并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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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9年10月2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汇发〔2019〕28号  2019年10月23日  执行

2023年12月4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汇发〔2023〕28号  2023年12月4日  条款修改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水平,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外汇管理政策措施,便利市场主体合规办理外汇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

  扩大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地区,在粤港澳大湾区、上海和浙江试点的基础上,支持其他地区按规定开展优化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简化进口付汇核验等试点业务。

  实施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符合条件审慎合规的银行为信用良好的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时,可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办理。推进服务贸易付汇税务备案电子化工作,以信息共享方式实现银行电子化审核。

  二、取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

  在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依法依规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基础上,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金账户接收资金,无需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出让股权的境内机构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接收股权转让对价;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主体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接收相应资金。

  三、扩大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

  允许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下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其资金使用应当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试点银行应遵循展业原则管控试点业务风险。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四、放宽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使用限制

  取消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使用限制。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外国投资者股权转让对价款时,可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账户开立、资金汇入和结汇使用手续。

  放宽外国投资者保证金使用和结汇限制。外国投资者从境外汇入或从境内划入的保证金,在交易达成后,可直接用于其境内合法出资、境内外支付对价等。取消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的限制,允许交易达成或违约扣款时将保证金直接结汇支付。

  五、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货物贸易收支手续

  支付机构或银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时,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的(不含)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以下简称名录登记)。外汇局依法对免于办理名录登记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六、改革企业外债登记管理

  取消非银行债务人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管理要求,非银行债务人可到其所属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符合条件的外债注销登记。取消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的时间限定。

  试点取消非金融企业外债逐笔登记。试点地区非金融企业可按净资产2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非金融企业可在登记金额内自行借入外债资金,直接在银行办理资金汇出入和结购汇等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七、取消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数量限制

  取消“每笔外债最多可以开立3个外债专用账户” “每个开户主体原则上只能开立1个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 “每笔股权转让交易的股权出让方仅可开立1个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等限制,相关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开立多个资本项目外汇账户,但相关账户开户数量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八、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

  取消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业务的要求。外汇局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异常、可疑的辅导期企业开展重点监测和核查,并规范分类管理。

  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实现网上办理,无需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贸易主体不一致特殊业务除外)。

  九、放宽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

  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入,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对于企业未开立待核查账户的,银行按现行规定审核后的货物贸易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按现行规定需向外汇局提交待核查账户收入申报单的,企业可免于提交。

  十、便利企业分支机构名录登记

  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和注销名录登记手续,按照现行企业法人要求办理,提供自身《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但无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十一、推进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

  按照风险可控、审慎管理的原则,允许试点地区扩大参与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业务的主体范围和转让渠道,扩大可对外转让的信贷资产范围,包括银行不良资产和贸易融资等。

  十二、允许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

  承包工程企业经外汇局登记,可在境外开立资金集中管理账户,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应符合境外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的收入范围为从境外业主或境内划入有关工程款,以及从同一主体开立的境外同一国家(或地区)其他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入资金;支出范围为向境内调回工程款、有关境外工程款支出,以及向同一主体开立的境外同一国家(或地区)其他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转资金。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八条第二款因需升级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自2020年1月1 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450、68402163、68402250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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