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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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金融资产,或损失全部金融资产。
  (五)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金融资产,或损失全部金融资产。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十条,因债务人信用状况恶化导致的金融资产估值向下调整。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十条,因债务人信用状况恶化导致的金融资产估值向下调整。


  第七条 商业银行对非零售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应加强对债务人第一还款来源的分析,以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重点考察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偿付意愿、偿付记录,并考虑金融资产的逾期天数、担保情况等因素。对于债务人为企业集团成员的,其债务被分为不良并不必然导致其他成员也被分为不良,但商业银行应及时启动评估程序,审慎评估该成员对其他成员的影响,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调整其他成员债权的风险分类。
  第七条 商业银行对非零售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应加强对债务人第一还款来源的分析,以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重点考察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偿付意愿、偿付记录,并考虑金融资产的逾期天数、担保情况等因素。对于债务人为企业集团成员的,其债务被分为不良并不必然导致其他成员也被分为不良,但商业银行应及时启动评估程序,审慎评估该成员对其他成员的影响,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调整其他成员债权的风险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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