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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8〕22号 2018年5月1日 执行 | 2018年4月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8〕22号 2018年5月1日 执行 | ||
2018年12月2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 2018年12月29日 有效 | |||
2019年6月13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2019年1月1日 条款废止 | 2019年6月13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2019年1月1日 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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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 1.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 ||
2. | 2.账户资金收益暂不征税。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在缴费期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
3.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征税。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领取期限原则上为终身或不少于15年。个人身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商业养老金。 | 3.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征税。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领取期限原则上为终身或不少于15年。个人身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商业养老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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