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无编辑摘要
无编辑摘要
 
第2行: 第2行:
=历史沿革=
=历史沿革=
2014年3月2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24号  2013年1月1日  执行
2014年3月2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24号  2013年1月1日  执行
2018年12月2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  2018年12月29日  有效


2021年3月1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025年12月31日  废止
2021年3月1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025年12月31日  废止

2026年2月23日 (一) 14:02的最新版本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14年3月2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24号  2013年1月1日  执行

2018年12月2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  2018年12月29日  有效

2021年3月1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025年12月31日  废止

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现就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台湾居民,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42号)以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有关规定,按不超过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台湾居民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所称台湾居民,是指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个人。

  四、本通知所称平潭综合实验区是指国务院2011年11月批复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的平潭综合实验区范围。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