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无编辑摘要 |
无编辑摘要 |
||
| 第2行: | 第2行: | ||
=历史沿革= | =历史沿革= | ||
2008年3月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号 2008年3月7日 执行 | 2008年3月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号 2008年3月7日 执行 | ||
2018年12月2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 2018年12月29日 有效 | |||
=正文= | =正文= | ||
2026年2月23日 (一) 13:57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2008年3月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号 2008年3月7日 执行
2018年12月2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 2018年12月29日 有效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