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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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2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8号 1997年12月25日 执行 | 1997年12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8号 1997年12月25日 执行 | ||
2018年12月2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 2018年12月29日 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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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3日 (一) 13:50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1997年12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8号 1997年12月25日 执行
2018年12月2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 2018年12月29日 有效
正文
近接一些地区和单位来文、来电请示,要求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执行的要尽快纠正。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