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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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2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97〕财税字第51号  1997年3月21日  执行
1997年3月2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97〕财税字第51号  1997年3月21日  执行
2018年12月2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  2018年12月29日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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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3日 (一) 13:50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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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7年3月2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97〕财税字第51号  1997年3月21日  执行

2018年12月2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  2018年12月29日  有效

正文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你基金会《关于免除“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个人所得税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考虑到“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是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共同设立,旨在表彰奖励在与贫困作斗争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少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对个人取得的“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视同从国际组织取得的教育、文化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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