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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 =历史沿革= | ||
2000年11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通知 国税发〔2000〕191号 2000年11月21日 执行 | 2000年11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通知 国税发〔2000〕191号 2000年11月21日 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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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第三条。 | 第一条、第三条。 | ||
=正文= | =正文= | ||
(通知略) | (通知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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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级税务机关对税控系统的销售和售后服务要进行严格监督,但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税控系统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对为纳税人提供的有关税控系统的技术维护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税控系统省级服务单位和省内服务网络应由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建立和管理(西藏除外)。 | 六、各级税务机关对税控系统的销售和售后服务要进行严格监督,但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税控系统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对为纳税人提供的有关税控系统的技术维护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税控系统省级服务单位和省内服务网络应由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建立和管理(西藏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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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0|N]][[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 | [[Category:2000|N]][[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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