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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公司企业法人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4.非公司企业法人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普通程序)》。 | |||
2.出资人(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裁判解散该企业法人的文书,或行政机关责令该企业法人关闭、该企业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 |||
3.出资人(主管部门)、清算组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经清算组、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 |||
4.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 |||
5.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
6.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 | |||
(1)本规范第1、5项材料; | |||
(2)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 |||
7.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 | |||
(1)本规范第1、5项材料; | |||
(2)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 |||
8.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文件。 | |||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 |||
注: | |||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普通程序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 |||
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
=====5.非公司企业法人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5.非公司企业法人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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