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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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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行: | 第11行: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标准化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 第二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 ||
| 第187行: | 第187行: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二条 | 第三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 | ||
(一) 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 | (一) 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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