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592
个编辑
无编辑摘要 |
无编辑摘要 |
||
| (未显示同一用户的1个中间版本) | |||
| 第11行: | 第11行: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标准化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 第二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 ||
| 第187行: | 第187行: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二条 | 第三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 | ||
(一) 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 | (一) 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 | ||
| 第226行: | 第226行: | ||
第三十九条 军用标准化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制定。 | 第三十九条 军用标准化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制定。 | ||
第四十条 | 第四十条 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规定,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 ||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