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修订间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上一编辑
下一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查看源代码)
2026年2月5日 (四) 09:43的版本
添加38字节
、
09:43
→第六章 附则
2026年2月5日 (四) 09:43的版本
(
查看源代码
)
王志伟
(
讨论
|
贡献
)
无编辑摘要
←上一编辑
2026年2月5日 (四) 09:43的版本
(
查看源代码
)
王志伟
(
讨论
|
贡献
)
(
→第六章 附则
)
下一编辑→
第226行:
第226行:
第三十九条 军用标准化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军用标准化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规定,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标准化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条
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规定,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王志伟
30,592
个编辑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特殊页面
可打印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