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修订间差异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无编辑摘要
第25行: 第25行:


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通知(暂定名)|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
|-
| 2010 || 示例 || 示例
| 2010 || 示例 || 示例

2026年2月3日 (二) 02:44的版本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简介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

  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适用标准

年度 企业范围 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判断 适用法规
应纳税所得额 从业人数 资产总额
2008—2009 不超过30万元 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

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2010 示例 示例
示例 示例 示例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