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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0号 2025年11月1日 施行 | 2025年10月17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0号 2025年11月1日 施行 | ||
2025年10月17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 2026年1月3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2026年1月1日 施行 | ||
增值税优惠政策有效 | |||
2025年10月17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0号 2027年12月31日 条款废止 | |||
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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