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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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0月13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99〕财税字第264号 1999年11月1日 执行 | 1999年10月13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99〕财税字第264号 1999年11月1日 执行 | ||
2026年1月3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2026年1月1日 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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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日 (一) 09:05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1999年10月13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99〕财税字第264号 1999年11月1日 执行
2026年1月3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2026年1月1日 施行
增值税优惠政策有效
正文
为了推动无偿献血公益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血站的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四、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收入库的税款也不再征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