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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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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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98号  2015年1月1日  执行
2014年12月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98号  2015年1月1日  执行
2026年1月3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  2026年1月1日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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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款第6项及附件9同时废止。
  二、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款第6项及附件9同时废止。


  附件:原材料和商品编码表
  附件:原材料和商品编码表
 
===原材料和商品代码表===
<center>
{| class="wikitable"
| 原材料 || 商品代码
|-
| 珍珠 || 71012290
|-
| 天然钻石 || 71021000
|-
| 工业用和人造钻石 || 71022100
|-
| 宝石 || 71059000
|-
| 银 || 71069190
|-
| 金 || 71081200
|-
| 铂 || 71101100
|-
| 钯 || 71102100
|-
| 铑 || 71103100
|-
| 铱、锇、钌 || 71104100
|}
</center>


[[category:2014|D]][[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进出口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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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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