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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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1年9月6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74号  2010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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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要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合理决定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为目的,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逐步完善事业单位分配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创新发展。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要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合理决定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为目的,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逐步完善事业单位分配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以工作人员实绩和贡献为依据,搞活内部分配,完善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
  1、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以工作人员实绩和贡献为依据,搞活内部分配,完善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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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相关政策
  六、相关政策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原则上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93号)执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原则上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112号)执行。上述两个文件规定不明确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原则上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93号)执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原则上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112号)执行。上述两个文件规定不明确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后,除下列项目外,各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发放任何形式的津贴补贴或奖金。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后,除下列项目外,各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发放任何形式的津贴补贴或奖金。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第94行: 第94行:
  (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仍按原资金渠道筹措发放,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各级财政要强化责任,加强经费统筹力度,对财力薄弱地区给予适当转移支付补助。对收入水平低、资金较为困难的事业单位,经审核后,给予适当定额补助,单位包干使用。
  (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仍按原资金渠道筹措发放,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各级财政要强化责任,加强经费统筹力度,对财力薄弱地区给予适当转移支付补助。对收入水平低、资金较为困难的事业单位,经审核后,给予适当定额补助,单位包干使用。


  (二)各单位必须按《[[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的规定设立绩效工资会计科目,用于核算本单位发放的绩效工资,其他科目一律不准再核算发放津贴补贴。
  (二)各单位必须按《[[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的规定设立绩效工资会计科目,用于核算本单位发放的绩效工资,其他科目一律不准再核算发放津贴补贴。


  八、组织实施
  八、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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