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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4年2月1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环〔2024〕6号 2024年2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我们修订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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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1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环〔2024〕6号 2024年2月1日 执行 | 2024年2月1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环〔2024〕6号 2024年2月1日 执行 | ||
2026年1月7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环〔2026〕7号 2026年1月7日 废止 | |||
=正文= | =正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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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负责解释。 |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号)同时废止。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号)同时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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