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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按照除铁路建设基金以外的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 第九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按照除铁路建设基金以外的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 ||
应预缴税额=(销售额- | 应预缴税额 = (销售额 - 铁路建设基金) × 预征率 | ||
销售额是指为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取得的收入。 | 销售额是指为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取得的收入。 | ||
| 第48行: | 第48行: | ||
第十一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增值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 第十一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增值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 ||
第十二条 | 第十二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应当根据《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汇总计算当期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其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计算公式为: | ||
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进项税额 | 当期汇总应纳税额 = 当期汇总销项税额 - 当期汇总进项税额 | ||
当期应补(退)税额=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已缴纳税额 | 当期应补(退)税额 = 当期汇总应纳税额 - 当期已缴纳税额 | ||
第十三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第十三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
| 第84行: | 第84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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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14|1]][[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Category: | [[Category:2014|1]][[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Category: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Category: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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