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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 第七条 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 ||
应预缴税额 = 销售额 × 预征率 | |||
分支机构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 分支机构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 ||
| 第44行: | 第44行: | ||
第十条 总机构应当依据《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传递单》,汇总计算当期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当期已缴纳的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计算公式为: | 第十条 总机构应当依据《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传递单》,汇总计算当期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当期已缴纳的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计算公式为: | ||
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 = 当期汇总销项税额 - 当期汇总进项税额 | |||
总机构当期应补(退)税额 = 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 - 分支机构当期已缴纳税额 | |||
第十一条 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年度清算。 | 第十一条 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年度清算。 | ||
第十二条 |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后25个工作日内,总机构应当计算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____年度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表》(附件2)。计算公式为: | ||
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 = (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年度销售额 ÷ 总机构汇总的年度销售额) × 总机构汇总的年度应纳税额 | |||
总机构汇总的年度应纳税额,为总机构年度内各季度汇总应纳税额的合计数。 | 总机构汇总的年度应纳税额,为总机构年度内各季度汇总应纳税额的合计数。 | ||
第十三条 | 第十三条 年度终了后40个工作日内,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____年度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表》逐级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 ||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分支机构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 |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分支机构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 | ||
| 第80行: | 第80行: | ||
1.[http://pan.baidu.com/s/1slmEt3J 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传递单] | 1.[http://pan.baidu.com/s/1slmEt3J 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传递单] | ||
2.[http://pan.baidu.com/s/1cs87QQ | 2.[http://pan.baidu.com/s/1cs87QQ ____年度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表] | ||
=政策解读= | =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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