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592
个编辑
无编辑摘要 |
无编辑摘要 |
||
| 第6行: | 第6行: | ||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发布,2019年第43号修改)的附件《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同时废止。 |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发布,2019年第43号修改)的附件《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同时废止。 | ||
2026年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号 2026年1月1日 条款废止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3号)第二条 | |||
=正文= | =正文= | ||
| 第22行: | 第26行: | ||
(五)增加总分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报送选择。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包括分所和分公司)的,可选择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报送分支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也可选择由分支机构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信息。 | (五)增加总分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报送选择。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包括分所和分公司)的,可选择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报送分支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也可选择由分支机构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信息。 | ||
'''二、完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机制''' | |||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可在信用记录产生或结果确定后12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 |||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包容审慎原则,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作出复核结论,并提供查询服务。''' | |||
'''(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税务机关拟将其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理由,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 |||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包容审慎原则,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作出复核结论,并提供查询服务。''' | |||
'''(三)税务机关应当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申请复核提供电子税务局等便利化途径。''' | |||
三、规范涉税专业服务约谈 | 三、规范涉税专业服务约谈 | ||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