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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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2018年12月29日 执行 | 2018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2018年12月29日 执行 | ||
2025年12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法律清理工作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决定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 2025年12月27日 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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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7日 (六) 14:30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2018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2018年12月29日 执行
2025年12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法律清理工作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决定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 2025年12月27日 废止
正文
为了进一步深入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更好地总结试点经验,为完善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打好基础,并做好试点工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工作的衔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规定的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期限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