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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第十五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年第42号 2019年12月29日 条款废止 | 2019年1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第十五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年第42号 2019年12月29日 条款废止 | ||
2025年12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法律清理工作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决定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 2025年12月27日 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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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 '''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 ||
'''五、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 | |||
'''嫖宿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依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 | |||
六、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处罚。 | 六、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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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1991| | [[Category:1991|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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