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修订间差异

无编辑摘要
无编辑摘要
无编辑摘要
 
第40行: 第40行:
  '''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五、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
  '''五、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依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
  '''嫖宿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依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


  六、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处罚。
  六、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处罚。
25,167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