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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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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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7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  2016年8月8日  执行
2021年5月27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  2016年8月8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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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
  一、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


  二、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以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方式依法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调换、置换等值的部分,免征契税;以货币补偿方式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与货币补偿等值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等值部分的,应当按规定征收契税。
  二、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以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方式依法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调换、置换等值的部分,免征契税;以货币补偿方式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与货币补偿等值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等值部分的,应当按规定征收契税。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没有超出原面积的,免征契税;超出原面积的部分,按照超出部分的价值征收契税。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没有超出原面积的,免征契税;超出原面积的部分,按照超出部分的价值征收契税。


  四、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四、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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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21|5]][[Category: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Category:契税|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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