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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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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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8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25年11月18日  执行
2025年11月18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26年1月1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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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伙食费 || 学校向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的费用 || 自主定价 || 收费标准由学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合理确定 || 学校自主经营食堂的,伙食费作为服务性收费管理。学校应严格遵循中小学校伙食费收费管理相关要求。  
| (一) || 伙食费 || 学校向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的费用 || 自主定价 || 收费标准由学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合理确定 || 学校自主经营食堂的,伙食费作为服务性收费管理。学校应严格遵循中小学校伙食费收费管理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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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课后服务费 || 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课后服务收取的费用 ||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 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 || 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应严格遵循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3〕26号),严格落实课后服务“五个严禁”等相关规定。
| (二) || 课后服务费 || 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课后服务收取的费用 ||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 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 || 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应严格遵循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3〕26号),严格落实课后服务“五个严禁”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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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补办证卡工本费 || 学校为学生补办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收取的工本费 || 自主定价 || 据实收取 || 学校首次为学生办理相关证卡时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证卡工本费应坚持以收抵支的原则,不得营利。  
| (三) || 补办证卡工本费 || 学校为学生补办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收取的工本费 || 自主定价 || 据实收取 || 学校首次为学生办理相关证卡时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证卡工本费应坚持以收抵支的原则,不得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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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伙食费 || 学校向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的费用 || 自主定价 || 据实代收 || 承包(委托)经营食堂或选择校外供餐单位供餐的,伙食费作为代收费管理。学校应严格遵循中小学校伙食费收费管理相关要求。伙食费标准应在学校与承包方或校外供餐单位签订的合同中载明实质性条款。  
| (四) || 伙食费 || 学校向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的费用 || 自主定价 || 据实代收 || 承包(委托)经营食堂或选择校外供餐单位供餐的,伙食费作为代收费管理。学校应严格遵循中小学校伙食费收费管理相关要求。伙食费标准应在学校与承包方或校外供餐单位签订的合同中载明实质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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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校服费 || 学校因日常教学管理中需统一着装为学生代购校服的费用 || 自主定价 || 据实代收 || 中小学校按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校服管理严格按照《关于规范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晋教〔2025〕3号)执行。
| (五) || 校服费 || 学校因日常教学管理中需统一着装为学生代购校服的费用 || 自主定价 || 据实代收 || 中小学校按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校服管理严格按照《[[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规范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晋教〔2025〕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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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公寓用品费 || 学校为保障新生入学和生活需要收取的公寓用品费用 || 自主定价 || 据实代收 || 学校在寄发入学通知书时,注明为新生提供的公寓用品项目和价格,由学生自主选择,不得强行统一配备。除寄宿制学校和提供午休场所的学校外,其他学校不得收取公寓用品费。  
| (六) || 公寓用品费 || 学校为保障新生入学和生活需要收取的公寓用品费用 || 自主定价 || 据实代收 || 学校在寄发入学通知书时,注明为新生提供的公寓用品项目和价格,由学生自主选择,不得强行统一配备。除寄宿制学校和提供午休场所的学校外,其他学校不得收取公寓用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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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研学实践费 || 学校在开展研学实践活动过程中,因学生个人消费产生的住宿、伙食、交通等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行承担的费用 || 自主定价 || 据实代收 || 属正常教学活动内应由学校承担的研学实践费用不得向学生收取。各地可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措中小学生研学实践经费,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学校按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向学生据实代收。学校领导、教师等组织管理人员参与研学实践产生的费用由学校支出,不得在学生缴纳费用中列支。  
| (八) || 研学实践费 || 学校在开展研学实践活动过程中,因学生个人消费产生的住宿、伙食、交通等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行承担的费用 || 自主定价 || 据实代收 || 属正常教学活动内应由学校承担的研学实践费用不得向学生收取。各地可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措中小学生研学实践经费,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学校按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向学生据实代收。学校领导、教师等组织管理人员参与研学实践产生的费用由学校支出,不得在学生缴纳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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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费 || 义务教育学校引入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确需另行收费并由学校代收的费用 || 自主定价 || 引进费用标准要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并要明显低于培训机构在校外提供同质培训服务的收费标准 || 学校应严格遵循《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晋教〔2025〕6号)相关要求。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将学校引进机构所需费用按规定纳入当地课后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需另行收费的,纳入代收费管理。
| (九) ||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费 || 义务教育学校引入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确需另行收费并由学校代收的费用 || 自主定价 || 引进费用标准要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并要明显低于培训机构在校外提供同质培训服务的收费标准 || 学校应严格遵循《[[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等8部门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暂定名)|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晋教〔2025〕6号)相关要求。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将学校引进机构所需费用按规定纳入当地课后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需另行收费的,纳入代收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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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25|N]][[Category: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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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4日 (日) 12:35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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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5年11月18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26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

  (一)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二)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我省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三)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清单见附件。

  二、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中小学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学校应当以书面或其他可追溯形式征求学生家长意愿并做好存档工作。严禁学校和教师以家长委员会的名义组织收费、摊派或捐资。

  (二)非营利原则。中小学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学校应及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接受家长监督。

  三、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审批权限。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省级制定,各市、县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不得将国家和我省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省、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不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按省级规定执行。

  (二)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公示制度。各地要将经省政府批准的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等相关内容列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有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并通过学校官网、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使用情况、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三)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管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与学费、住宿费合并统一收取,支出必须单独核算。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收取代收费时应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费收入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费字〔2013〕286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西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清单

山西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清单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内容 定价形式 收费标准 备注
服务性收费
(一) 伙食费 学校向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的费用 自主定价 收费标准由学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合理确定 学校自主经营食堂的,伙食费作为服务性收费管理。学校应严格遵循中小学校伙食费收费管理相关要求。
(二) 课后服务费 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课后服务收取的费用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 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应严格遵循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3〕26号),严格落实课后服务“五个严禁”等相关规定。
(三) 补办证卡工本费 学校为学生补办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收取的工本费 自主定价 据实收取 学校首次为学生办理相关证卡时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证卡工本费应坚持以收抵支的原则,不得营利。
(四) 公共服务性收费 学校为方便学生生活提供自助洗涤衣物、公共澡堂等服务时适当收取的费用 自主定价 收费标准由学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合理确定 农村寄宿制学校不得收取公共澡堂服务费。
代收费
(一) 教材费 学校为高中阶段学生征订代购教材的费用 政府定价 据实代收 学校征订选用的教材必须为普通高中课程方案所规定的学科,并在省教育厅印发的《山西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内。
(二) 教辅材料费 学校为学生代购教辅材料的费用 政府指导价 据实代收 学校代购的教辅材料必须在《山西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内。学校严格按照“一科一辅”、“学生自愿”、“无偿代购”的原则做好教辅材料代购工作。
(三) 作业本费 学校因教学需要为学生代购作业本的费用 自主定价 学校按照不高于市场价的原则据实代收
(四) 伙食费 学校向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的费用 自主定价 据实代收 承包(委托)经营食堂或选择校外供餐单位供餐的,伙食费作为代收费管理。学校应严格遵循中小学校伙食费收费管理相关要求。伙食费标准应在学校与承包方或校外供餐单位签订的合同中载明实质性条款。
(五) 校服费 学校因日常教学管理中需统一着装为学生代购校服的费用 自主定价 据实代收 中小学校按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校服管理严格按照《关于规范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晋教〔2025〕3号)执行。
(六) 公寓用品费 学校为保障新生入学和生活需要收取的公寓用品费用 自主定价 据实代收 学校在寄发入学通知书时,注明为新生提供的公寓用品项目和价格,由学生自主选择,不得强行统一配备。除寄宿制学校和提供午休场所的学校外,其他学校不得收取公寓用品费。
(七) 校车费 学校为确有需要的学生提供校车服务收取的费用 自主定价 据实代收 学校应严格遵循《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组织校车服务。学校配备校车提供校车服务的,校车费按照服务性收费管理。
(八) 研学实践费 学校在开展研学实践活动过程中,因学生个人消费产生的住宿、伙食、交通等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行承担的费用 自主定价 据实代收 属正常教学活动内应由学校承担的研学实践费用不得向学生收取。各地可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措中小学生研学实践经费,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学校按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向学生据实代收。学校领导、教师等组织管理人员参与研学实践产生的费用由学校支出,不得在学生缴纳费用中列支。
(九)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费 义务教育学校引入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确需另行收费并由学校代收的费用 自主定价 引进费用标准要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并要明显低于培训机构在校外提供同质培训服务的收费标准 学校应严格遵循《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晋教〔2025〕6号)相关要求。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将学校引进机构所需费用按规定纳入当地课后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需另行收费的,纳入代收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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