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账有关问题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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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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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2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账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3〕14号  2003年1月22日  执行
2003年1月2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账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3〕14号  2003年1月22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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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货物缴纳税款后,各海关发现应补征税费或进口单位为了正常办理对外付汇而申请补缴税费的,海关可要求进口单位按实际进口数量及价格与原申报数量及价格的差额另行填制一份报关单,验凭有效许可证件,补征税费并完成相关操作后签发报关单证明联,上传报关单电子数据。外汇局需根据原进口报关单、补报后签发的进口报关单、补征税费证明及其他商业单证为进口单位办理付汇、核销手续。
  上述货物缴纳税款后,各海关发现应补征税费或进口单位为了正常办理对外付汇而申请补缴税费的,海关可要求进口单位按实际进口数量及价格与原申报数量及价格的差额另行填制一份报关单,验凭有效许可证件,补征税费并完成相关操作后签发报关单证明联,上传报关单电子数据。外汇局需根据原进口报关单、补报后签发的进口报关单、补征税费证明及其他商业单证为进口单位办理付汇、核销手续。


  对于许可证件已经核销结案,且需补税的商品数量未超过规定的溢装幅度(参照政法传[1999]422号《关于对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有关问题的批复》)的,可使用海关通关系统“手工税单输入打印”功能补征税款后,开具“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 (一式三联),在“需说明事项”栏注明补税情况,一联海关存档,其余两联退进口单位用以办理付汇及核销手续。
  对于许可证件已经核销结案,且需补税的商品数量未超过规定的溢装幅度(参照政法传〔1999〕422号《关于对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有关问题的批复》)的,可使用海关通关系统“手工税单输入打印”功能补征税款后,开具“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 (一式三联),在“需说明事项”栏注明补税情况,一联海关存档,其余两联退进口单位用以办理付汇及核销手续。


  类似的大宗散装出口货物亦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
  类似的大宗散装出口货物亦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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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
  附件: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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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3|1]][[Category: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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