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编辑摘要 |
无编辑摘要 |
||
| (未显示同一用户的1个中间版本) | |||
| 第13行: | 第13行: | ||
{{wiki置底}} | {{wiki置底}} | ||
[[Category:2008|D]][[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 | [[Category:2008|D]][[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一般计税13%缴纳增值税]] | ||
2008年12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1007号 2008年12月8日 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